新闻中心
智驾引发事故 责任如何追溯五金智能网联汽车集先进传感器、高算力芯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于一体,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广泛应用以及交通事故数量逐年增加,如何划分交通事故权责、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以领航驾驶辅助系统为代表的组合驾驶辅助技术加速落地应用,行业预测,搭载领航驾驶辅助系统的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今年有望突破25%。
智能网联汽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面临网络、数据、无线电等安全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广泛应用空中下载技术(OTA),考虑到领航驾驶辅助功能与车辆其他系统的紧密耦合性,OTA升级还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在领航驾驶辅助功能激活、驾驶员未脱离动态驾驶的状态下,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近百起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功能不足(如障碍物漏识别和误识别)引起的预期功能安全问题和功能故障(如传感器失效)引起的功能安全问题。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面临车辆损失、第三者损失以及车内人员伤亡赔偿等现实问题。但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认定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员是责任主体,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履行赔偿责任,汽车生产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带有一定无过错保险的属性,其内在逻辑仍是以驾驶员或管理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顺位责任人作为预设,而智能网联汽车致损也有可能来源于产品和服务本身。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增加,加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传统赔偿机制不利于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不利于汽车生产企业持续提升产品安全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二是汽车生产企业的收益与责任不对等,给消费者带来次年车辆保险保费提高的压力。三是对保险费率精准定价、降低新能源汽车保费、明确代位追偿主体等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此,有必要探讨智能网联汽车因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质量是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方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根据ISO26262《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国际标准,汽车功能安全定义为:不存在由于电子电气系统故障行为导致的危险所引起的不合理风险。功能安全关注系统发生故障之后的行为,目的是当系统发生故障后进入安全的可控模式,避免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从安全性角度看,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功能故障,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归属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ISO21448《道路车辆预期功能安全》国际标准,车辆预期功能安全定义为:不存在由于预期功能不足或人为的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所引起的危害而造成的不合理风险。从安全性角度看,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发生预期功能安全问题或合理可预见的误用,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归属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智能网联汽车因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归属产品质量问题。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民法典、保险法,消费者可以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赔偿,或在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后,由保险公司向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代位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进一步提高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领航驾驶辅助功能纳入适用范围,搭载领航驾驶辅助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依法确定驾驶人、智能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判定体系。建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牵头,研究制定基于领航驾驶辅助功能运行数据的事故赔偿判定体系,打通数据应用,构建数字化判定平台,厘清事故赔偿责任,保障多方权益,同时为汽车产品召回提供相关线索和依据。
三是加快研制智能网联汽车保险产品。针对搭载领航驾驶辅助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问题,保险行业应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风险研究,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条款研究,推出供生产企业或解决方案商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
四是持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水平。建议汽车生产企业及智能驾驶系统供应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产品及服务安全水平,严格落实消费者告知义务,构建事故分析和追溯平台,主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积极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扫一扫关注我们